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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凌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亮,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蓓,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凌某诉被告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凌某诉被告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沈  虹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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