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代理人秦阳,
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佳木斯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春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刚,
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强,
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
佳木斯正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郊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告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阳、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莹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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