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马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谭化新(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住河北省滦县
法定代理人:王文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某之父。
被告:马某某,住河北省唐某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石贵东,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史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化新,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作出(2014)迁民初字第172号判决。判决后太平洋财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发还本院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文生,被告马某某,被告太平洋财险,被告太平财险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原告王某某违法进入高速路快车道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责任比例以70%为宜。被告马某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王文生在高速路上违法停车二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其责任比例以30%为宜。马某某与王文生二者在本次事故应承担的30%责任内以马某某承担70%,王文生承担30%为宜。被告马某某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王文生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按被告马某某、王文生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59599.46元(医疗费4429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取内固定费用10000元+部瘢痕治疗费50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各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2412.62元(护理费3950.62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6162元+精神损害5000×30%),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各应赔偿11206.31元;原告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损失12213.26元(59599.46元-10000元-10000元+鉴定费1000元+病历复印费6.4元+X光复印制作费105元]×30%,未超过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应赔偿原告2564.78元(12213.26×30%×70%),被告太平财险赔偿原告(12213.258元×30%×30%)为1099.19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被告马某某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680元,原告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206.3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2564.78元,合计人民币23771.0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206.3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99.19元,合计人民币2230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原告王某某返还被告马某某垫付医疗费268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被告马某某承担102元,原告承担2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原告王某某违法进入高速路快车道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责任比例以70%为宜。被告马某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王文生在高速路上违法停车二者应对本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其责任比例以30%为宜。马某某与王文生二者在本次事故应承担的30%责任内以马某某承担70%,王文生承担30%为宜。被告马某某冀B*****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王文生在被告太平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按被告马某某、王文生应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59599.46元(医疗费4429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取内固定费用10000元+部瘢痕治疗费5000元),超过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各应赔偿10000元;原告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22412.62元(护理费3950.62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赔偿金16162元+精神损害5000×30%),未超过110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太平财险各应赔偿11206.31元;原告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损失12213.26元(59599.46元-10000元-10000元+鉴定费1000元+病历复印费6.4元+X光复印制作费105元]×30%,未超过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被告太平洋财险应赔偿原告2564.78元(12213.26×30%×70%),被告太平财险赔偿原告(12213.258元×30%×30%)为1099.19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被告马某某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被告马某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680元,原告应予返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号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206.3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2564.78元,合计人民币23771.0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冀B*****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1206.31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某事故损失人民币1099.19元,合计人民币22305.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原告王某某返还被告马某某垫付医疗费268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被告马某某承担102元,原告承担238元。
审判长:赵印来
审判员:李荣兴
审判员:孙淑娟
书记员: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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