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冬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黑龙江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加州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新生街加州戈某小区12-13号楼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刘生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强,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果果,辽宁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冬雪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加州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冬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被上诉人黑龙江加州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强、杨果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石云丽
审判员 葛久华
审判员 吴孟
书记员: 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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