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堂,男,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系王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侯新伟,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保定市高开区恒滨路128号B座3层。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艳艳
书记员: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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