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
委托代理人杨蔚兰,黑龙江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原告荆某诉被告王某某、张庆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张庆德死亡,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并通知张庆德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在未通知张庆德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的前提下,却作出(2016)黑081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并将判决书和原审被告王某某提交的上诉状直接向张庆德的法定继承人送达,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黑081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艳军 审判员 梁劲松 审判员 荆献龙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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