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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6层6H.6I.6J.6K。
代表人:谢海平,系总经理。

王某某与人民人寿深圳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蒋昭民
审判员 梁莉
人民陪审员 王洪秋

书记员: 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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