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爱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绿景纪元大厦6层6H.6I.6J.6K。
代表人:谢海平,系总经理。
王某某与人民人寿深圳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蒋昭民
审判员 梁莉
人民陪审员 王洪秋
书记员: 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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