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熊希,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闫某某。
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被告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占用房屋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占用房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理应腾退。因此,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15号附2号东丽上岛4栋1单元402室(宜市房权证伍家区字第××号)房屋腾退给原告王某。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萍
书记员: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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