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强
许淑霞(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丁某某
张永民(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
河北建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张严明(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强。
委托代理人许淑霞,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永民,北京瑞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清苑镇工业园开发区(大福村兴城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丁建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严明,河北金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强与被告丁某某、河北建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某、河北建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河北建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交纳585元,由原告王某强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河北建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交纳585元,由原告王某强负担。
审判长:沈丽梅
审判员:李双喜
审判员:樊全勇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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