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平房红某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尚大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玉楠。
委托代理人徐秋敏,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哈尔滨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平房红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张鑫
书记员:李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