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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旺
冯涛
王某某
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田岩龙(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旺。
委托代理人冯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岩,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岩龙,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旺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旺称该笔借款系鼎艺公司所借,系公司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因该借条系以刘某旺个人名义为王某某出具,上诉人称该笔借款为公司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上诉人刘某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旺称该笔借款系鼎艺公司所借,系公司债务,但未能提供证据。因该借条系以刘某旺个人名义为王某某出具,上诉人称该笔借款为公司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0元,由上诉人刘某旺负担。

审判长:柴秋芬
审判员:丁宗发
审判员:杨学军

书记员: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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