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洗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赞皇县槐泉路中段223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民。
委托代理人王建立,系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赞皇县安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彦廷
书记员: 焦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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