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秦华侨(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
河北盛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赵宇
藁城天某汽车大修厂
张国平
韩书军
李芳
李洪信
屠晓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市廉州镇。
委托代理人秦华侨,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杨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公司职工。
被告藁城天某汽车大修厂,住所地藁城市富强北街12号。
投资人郝青彦,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市廉州镇。
委托代理人韩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市丘头镇。
被告李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系石家庄裕华区宏信力驰多汽车用品销售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洪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屠晓,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尚东绿洲小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盛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藁城天某汽车大修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李芳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秦华侨,被告河北盛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宇,被告藁城天某汽车大修厂委托代理人张国平,被告李芳委托代理人李洪信、屠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破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涉案车辆损坏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全面、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经鉴定冀A5D011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第4缸活塞碎裂的原因是进气道不正确的清洗方法造成的。被告李芳作为石家庄裕华区宏信力驰多汽车用品销售中心经营负责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租车损失系实际发生的损失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李芳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对更换发动机的损失数额意见不一,经过市场报价各报价数额差距不大,原告主张的40000元损失数额低于市场平均报价,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中发动机存在折旧问题,待发动机更换后,更换掉的发动机残值应当归被告李芳所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租车损失18000元、车辆损失40000元。
二、冀A5D011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残值归被告李芳所有。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6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李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破坏。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涉案车辆损坏原因进行了技术鉴定。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内容全面、真实可信,本院予以确认。经鉴定冀A5D011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第4缸活塞碎裂的原因是进气道不正确的清洗方法造成的。被告李芳作为石家庄裕华区宏信力驰多汽车用品销售中心经营负责人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租车损失系实际发生的损失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李芳对此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对更换发动机的损失数额意见不一,经过市场报价各报价数额差距不大,原告主张的40000元损失数额低于市场平均报价,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考虑本案中发动机存在折旧问题,待发动机更换后,更换掉的发动机残值应当归被告李芳所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租车损失18000元、车辆损失40000元。
二、冀A5D011别克牌小型轿车发动机残值归被告李芳所有。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600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李芳负担。
审判长:周杰
审判员:陈立静
审判员:靳博卷
书记员:张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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