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杨朝君(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
宁志广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朝君,河北省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志广,农民。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宁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关永鹏
书记员: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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