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威,黑龙江鹤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龙沙区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龙沙区中小企业园内。主要负责人苏雪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返还扣押的物品及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扣押原告物品产生的损失894,800.00元(鉴定为准)。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5日,原告为被告施工,原告提供机器设备,工期6个月工程完工后被告与原告发生争议,将原告的机器设备擅自扣押,当天双方发生争议时原告拨打110报警,大民屯派出所出警,派出所认为是民事案件让双方协商,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苏雪某、龙沙区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无法提供二被告苏雪某、龙沙区丰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在未向被告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48.00元,返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大林
审判员 曹玉红
审判员 田 波
书记员:王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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