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于某某
李君(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
王某
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城镇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农民。
二
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君,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跃,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大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
负责人许振青。
原审被告祁东升,城镇居民。
上诉人王某某、于某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少博
审判员:马瑞云
审判员:武建君
书记员: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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