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彭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宁晓云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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