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康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鹏,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公路管理站,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民主东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金延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公路管理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尚鹏,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公路管理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70190元、冀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损38960元,车损共计1O9150元,停运损失21000元,施救费16550元,停车费26200元,鉴定费7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79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日17时30分许,王某驾驶的冀G×××××/冀G×××××大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207国道388KM处,因车辆连续下坡,刹车失灵,根据路标指示原告驾驶车辆驶入路东避险车道,谁料避险车道已经无任何避险能力,是一条废弃的避险车道,车辆又从避险车道西侧翻入沟中,造成乘车人刘爱英当场死亡、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避险车道应当具备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时的避险功能,不具备避险功能的应当设置没有避险功能的避险标志。被告作为该路段的实际管理者,没有尽到提醒和管理的义务,致使原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人车损失惨重,据此依据《侵权责任法》85条之规定,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①评估报告书一份,主张冀G×××××重型半挂牵引车车损70190元、冀G×××××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车损38960元、停运损失21000元;②施救费证据明细,主张施救费16550元;③鉴定费票据一份,主张鉴定费7000元;④照片30张,主张避险车道不具备避险功能,被告没有进行提示和围堵,不具备避险车道的设计要求,没有沙石,只有绿化树木,在事故发生后,对避险车道进行了围堵。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公路管理站辩称,原告要求我单位赔偿其车辆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原告的损失后果完全是由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应当对本起单方交通事故所有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万全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证实该起事故是单方责任事故,事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王某的如下违法、过错行为造成:一是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原告驾驶的事故车辆检验有效期到2015年2月,事故发生在2016年3月2日,该事故车辆已逾期1年1个月之久没有经检验,该事故车辆经张科汽(2016)鉴字第01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该车主车和挂车制动鼓工作表面硬化、缺损、摩擦片磨损严重。制动系统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整车制动性能为不良,加上重载下长坡下陡坡行驶,频繁和较长时间使用制动器,导致制动失灵。这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是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按照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某在刹车失灵没有按照道路指示标志驶入紧急避险车道,而是在慌乱中逆向驶入上行车道,并闯入绿化带西侧翻入沟中致损害后果发生。若王某当时按照路标指示驶入紧急避险车道,此事故可以避免。二、我方系道路的养护、管理单位,对于该起交通事故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1、我方作为道路的养护、管理单位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保证了管辖路段路包括本案所涉的207国道的路基、路面、桥涵构造物、标志、绿化以及沿线设施等不断维护确保路况的完好。在连续下坡路的道路上设置进入避险车道及避险标志,并对避险车道进行持续的维护,使其具备避险功能。只要驾驶人按照道路规则、按照指示行驶就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2、关于该段道路东侧避险车道变更为绿化带情况说明:该段道路在建路初期为由北向南的单向车道,按照规范在道路两侧分别设立避险车道,原由南向北的道路改建为高速后该段公路变更为双向车道,西侧道路为由北向南的下行车道,东侧道路为由南向北的上行车道,道路东侧的避险车道如果继续使用,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根据市公路管理处的要求予以废弃,并取消了东侧道路的所有避险指示标识。2014年万全县通盛公路养护开发有限公司中标竞的市公路管理处的国道207线绿化提升工程,根据设计图纸要求对废弃避险车道进行绿化改造。三、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公路既非本条文所称的建筑物也非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也不会发生搁置物悬挂物损害后果。因此原告要求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在该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是个人的过错行为造成当然也不排除故意的可能性,我方无任何过错,原告要求我方赔偿无法律依据,无任何理由。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公路管理站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①本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鉴定意见书及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王某所作的讯问笔录,证实原告王某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②现场照片、事故现场图及施工图设计及公路竣工图,证实该路段设置紧急避险车道,原告王某在车辆刹车失灵时未按照避险指示驶往避险车道,左侧的避险车道已变为绿化工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入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③鉴定费票据无异议,对证据①、②、④均不认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①真实性无异议,主张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与原告的照片完全吻合,对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联性有异议,主张不能认定王某对此负全部责任,对鉴定意见书及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王某所作的讯问笔录的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日17时30分许,原告王某驾驶其自有的冀G×××××/冀G×××××大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7国道388KM处驶入路东已废弃的现已绿化的避险车道后从避险车道西侧翻入沟中,造成乘车人刘爱英当场死亡、车辆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万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刘爱英无责任。事发207国道路段,在张石高速公路未开通时,为由北向南的单向车道,在事发点设置了避险车道。在张石高速公路开通后,改建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间施划单线,在改为双向车道时在公路东侧设置的避险车道已废弃,设置为绿化带,在事发路段前方设置了避险车道的指示标志,标明前路前方设置紧急避险车道。庭审中,原告认可其多次驾驶车辆通过该事发路段,本次事故是因车辆制动失效驶往避险车道后发生的。
本院认为,王某作为有多年驾龄的驾驶人员且多次驾驶车辆通过事发路段,应当熟悉该路段是双向行驶道路,亦应当知晓指示牌所指示的是顺行前方有可用的避险车道,但原告明知该路段系双向行驶,在车辆制动失效时未按道路标志行驶而是违法驶往逆行车道,选择已废弃现已为绿化带的原避险车道,造成车毁人亡的事故,过错在于原告。被告张家口市万全区公路管理站作为公路的养护、管理单位,在公路的养护管理中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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