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振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住址:蔚县蔚州镇。
负责人:赵玉柏,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与被告司振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富
书记员:田秀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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