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生于1988年6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锐,湖北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书诉状、调查取证、出庭参与诉讼、有权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
被告朱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1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69年1月1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某、朱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孙 号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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