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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夏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蕲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普选,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蕲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波,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湖北东盛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经济开发区凯迪大道。法定代表人:高维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夏某及原审第三人湖北东盛玻璃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的引起原因是咸宁市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交房义务,你院应当审查咸宁市伍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否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同时应行使释明权,正确确定案由及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7)鄂1202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5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熊 魁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吕 莉

书记员:邓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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