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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闻某某、黄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现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代理人常进,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
被告黄青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
被告张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闻某某、黄某、黄环、黄青青、张子英欠款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甘 磊 人民陪审员  谭忠元 人民陪审员  章礼华

书记员:李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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