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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伊春市森林防火办指挥部职员,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8)黑07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董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董某侵害王某某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某主张的赔偿款项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王某某主张一审法院扣除医疗费中住院特需病房房费2,430.33元不当,但医嘱中并未注明王某某需要入住特需病房,故王某某的该项主张无证据证实,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王某某的其他合理赔偿款项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某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焦杨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 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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