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兴隆村砖井沿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定国,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麻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菊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原审法院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为(2018)沪0118民初18738号。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太麻里(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李妍卿
书记员:严伟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