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桥县。
被告:河北贵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开发区衡山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魏双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景县,现关押于衡水监狱。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贵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王某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9元,减半收取计237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 辉 审 判 员 王贵双 人民陪审员 李万霞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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