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兵权,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栾城区永泰糖酒经销部,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宏达路。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
委托代理人:杨书彬,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计伟,男,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804433442P。
负责人:王翔,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腾,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26105X。
负责人:杨锦洪。
被告:刘智,男,汉族,住石家庄市。
王兵权与栾城区永泰糖酒经销部、李计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刘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1月30日开庭审理,原告王兵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兵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王兵权负担。
审判员 李同肖
书记员: 齐凯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