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军,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16号。
负责人:魏建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卫平,女,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郭洪涛
书记员:牛媛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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