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荣峰(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审 判 长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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