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王荣峰(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某。

审 判 长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书记员:李国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