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现住定州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剑敏,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红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邸红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计132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建立
人民陪审员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王慧丽
书记员: 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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