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黄永松(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
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付艳华(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杨卓章(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永松,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建红,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艳华,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卓章,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原系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站的集体兽医;2003年至2008年,建始县人民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全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体制改革的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加强畜牧兽医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关于业州原畜牧兽医站改制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建始县畜牧局以建牧发(2005)21号文批复原则同意《关于业州镇兽医站体制改革工作方案》,2008年11月11日,建始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良策对《原业州镇兽医站体制改革集体职工安置分配方案》作批示;2003年底至2008年底,原业州镇畜牧兽医站在改制进行中。2006年,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成立。2004年至2009年,原告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工资由财政拨款中获取;2008年11月19日,原告与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站改革领导小组签订解除2003年12月31日前的劳动关系协议书。
原告起诉,针对2004年至2009年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此期间,原告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工资报酬来源于财政拨款。故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原系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站的集体兽医;2003年至2008年,建始县人民政府先后印发《关于全县乡镇畜牧兽医站体制改革的专题会议纪要》、《关于加强畜牧兽医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关于业州原畜牧兽医站改制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建始县畜牧局以建牧发(2005)21号文批复原则同意《关于业州镇兽医站体制改革工作方案》,2008年11月11日,建始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良策对《原业州镇兽医站体制改革集体职工安置分配方案》作批示;2003年底至2008年底,原业州镇畜牧兽医站在改制进行中。2006年,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成立。2004年至2009年,原告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工资由财政拨款中获取;2008年11月19日,原告与建始县业州镇畜牧兽医站改革领导小组签订解除2003年12月31日前的劳动关系协议书。
原告起诉,针对2004年至2009年提出的相应诉讼请求。此期间,原告从事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工资报酬来源于财政拨款。故原告王某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刘丛艳
书记员:黄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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