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徐某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裴文卓,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裴文卓、被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徐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某某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某主张已偿还14万元借款本金,原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徐某、张某某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被告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王某某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徐某提供了借款,被告徐某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某某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徐某主张已偿还14万元借款本金,原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徐某、张某某负连带责任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44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40元由被告徐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许先权
审判员:吴秀华
审判员:李佳泽
书记员:张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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