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兴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回族自治县。。
被告:刘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田,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系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兴旺诉被告刘海某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兴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责令被告让原告探视孩子王某;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做出(2016)冀0930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由被告抚养。该判决现已生效。婚生子王某出生于××××年××月××日,该判决中对原告婚生子王某的探视权未明确,现在原告要求对婚生子王某的探视权。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于每年的暑假在被告家中探视婚生子王某一次,于每年的寒假在被告家中探视婚生子王某一次,被告予以协助。
二、其他无争执。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兴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茂琴
书记员:程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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