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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涿鹿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
涿鹿县医院
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鹿县医院,住所地涿鹿县南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清,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樊生,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涿鹿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善湖
审判员:张荐飞
审判员:杨晓峰

书记员:董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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