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兴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农村居民,住神农架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现在湖北荆州江北监狱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平与被告谭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平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平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王兴平负担。
审判长 甘 鲜 审判员 宋艳红 审判员 万宗琼
书记员:史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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