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珊,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辛秋某,女,1950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霞(辛秋某女儿),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辛秋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永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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