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兴学。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熊少雄,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英,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兴学诉被告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由审判员林静寂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志涛、人民陪审员程传耀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学,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熊少雄、熊英到庭参加诉讼。应当事人共同申请,本院给予双方调解期限。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兴学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940元,减半收取45970元,由原告王兴学负担。
审判长 林静寂
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
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
书记员: 虞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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