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姜启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高某某
庞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启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启伟,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高某某诉被告庞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某某、高某某承担。
审判长:龚太阔
书记员:杨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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