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
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鑫海,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魏僧寨镇商场四路。
法定代表人任振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4903元人民币,并已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逾期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后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4903元人民币,并已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逾期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定如下: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北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章柱
审判员:张唯一
审判员:刘金玉
书记员:刘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