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刘某某,男,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海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