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刘某某,男,住河北省涞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锐刚,河北涞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洪雨
书记员:李海洋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