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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1965年4月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简称大东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呈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大东建筑总公司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大东公司支付医药费1258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某于1994年3月调入被告处工作至今,一直在被告处从事党务及统计工作。2016年5月16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原告王某某因病住院,由于被告欠缴医保费,原告医疗保险无法使用。住院时原告已向被告提出,被告称会尽快缴费。由于被告欠费,导致原告的医疗保险不能使用,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告大东公司已经为原告王某某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原告王某某已经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016年5月16日至6月3日原告王某某因病住院治疗,医疗保险无法使用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大东公司欠缴相应的医疗保险费,故原告王某某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广玉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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