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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栋,河北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曾用名赵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三成。
王某某与赵某某、郭三成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2元,减半收取计401元,由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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