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吴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杰,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17号商业网点A26号。
王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孙秀敏 人民陪审员 唐义军 人民陪审员 尤莉莉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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