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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昊天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昊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铁斌,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昊天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昊天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昊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昊天负担。

审判员  胡心一

法官助理徐琳 书记员王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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