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昊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铁斌,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昊天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昊天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昊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昊天负担。
审判员 胡心一
法官助理徐琳 书记员王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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