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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南宫市,被告:任某某,男,汉族,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马士强,男,汉族,住南宫市,
王某某与任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庄晓阳
书记员:孙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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