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襄阳忠焕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名城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羽,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襄阳忠焕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焕投资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姜勋
人民陪审员 张财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书记员: 何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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