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斤,男。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斤与被告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斤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斤负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代理审判员 魏 娜 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