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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斤与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斤,男。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斤与被告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斤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斤负担。

审 判 长  刘彬彬 代理审判员  魏 娜 人民陪审员  李合顺

书记员: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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