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施工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诗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全胜为与被上诉人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全胜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全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全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全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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