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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胜与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全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施工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何诗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全胜为与被上诉人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随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随县人民法院(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全胜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全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全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全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张 欢 审判员  周 鑫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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