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祖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罗某某的
罗某某之父
郑某
李某某
田丹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竹山县人。
原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原告罗某某的
法定代理人罗显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系
原告罗某某之父。
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祖华,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机动车驾驶员。
被告田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罗某某诉被告郑某、李某某、田丹、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罗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某某、罗某某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王某某、罗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杨国新
书记员:张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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