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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权昌),男,生于1967年7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锋,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1月30日,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王永清,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耀

书记员: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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