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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娥与李民权、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全娥,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峰,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民权,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髙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莎,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莎莎,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全娥与被告李民权、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全娥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王全娥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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