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全娥,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伟,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峰,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民权,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髙新区天山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莎,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莎莎,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全娥与被告李民权、河北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王全娥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全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全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计321元,由原告王全娥负担。
审判员 赵小元
书记员: 靳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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